市民朋友今后租房要注意了,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新修订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为我市第五次修订《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租屋管理环境的日益复杂,原有《规定》不能适应现实管理需求,于是,深圳市启动新一轮出租屋管理规定修订,并于2019年9月2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新规都说了哪些内容呢?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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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屋所在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报出租屋信息,包括本人及出租屋居住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
此外,在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方面,《规定》强化出租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出租人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相关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无法排除或者承租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若违反此规定,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在承租人应当遵守规定方面,《规定》新增“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条目。
►此外,承租人租赁住宅出租屋时,必须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申报出租屋信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不得留宿身份不明的人员;出租屋内用火、用电、用气、装修装饰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住房和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资料来源:深圳特区报、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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